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今(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於10月31日(星期四) 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未於今年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倘於109年1月1日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2322814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10-30
檢視日期:2019-10-29
更新日期: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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