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產業發展,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權利金計收基準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委託經營為提供民間投資用地多元方式之一。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發展需求,提供投資人更有利投資環境,該署108年4月18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商討委託經營權利金計收與優惠事宜等議題,經報財政部同意修正前述規定。修正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產業特性與政策目的,訂定權利金計收基準或優惠,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將優先適用以利推動產業發展,減輕使用國有土地負擔,增加投資意願。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目前已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扶植有機農業,訂定「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規定,就國有土地供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有機農業使用,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者,提供權利金優惠。該署將持續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推動政策目的,主動蒐集民情、積極傾聽民意,彙集公私部門實務執行情形與意見,研擬前瞻性具體可行合宜方案,適時修正法規,創造友善、健全、永續之投資環境,緩解「缺地」危機,增加民眾就業機會,推動正向經濟循環,達成政府與民間雙贏局面。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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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張貼日期:2019-06-24
檢視日期:2019-06-24
更新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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